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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积极改正免于行政处罚

时间:2022-11-01 19:54:48       来源:大连日报

(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)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市生态环境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,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,提高执法效能,审慎实施行政处罚,对符合免罚规定的,依法免予处罚。近日,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不予处罚案。

6月20日,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。经查,该公司在生产时,将新进的物料暂存在厂区西北侧、面积约75平方米的机制砂物料堆场,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苫盖,违反大气法相关规定。鉴于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行为,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,且未苫盖物料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以及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(试行)》的具体规定,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。

关键词: 转变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 审慎实施行政处罚 砂物料堆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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